2022知识产权南湖论坛第五节“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五节: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4月17日下午,2022知识产权南湖论坛“现代化强国建设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国际研讨会第五节会议顺利举行,本节会议主题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黄玉烨、张冬教授主持会议第五节

 

本节会议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黄玉烨教授、集美大学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张冬教授主持。

 

发言环节

 

冯晓青教授进行主题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冯晓青教授的发言主题为“商标制度视野下地理标志保护的边界”。冯晓青教授指出,我国近年来数次重点强调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因此在明确地理标志保护边界的基础上,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我国当前主要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进行保护,立法上,相关法律法规为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提供了依据;实践中,无论是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还是集体商标进行保护,都有利于维护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名优产品的生产。冯晓青教授认为,实际上,我国公法、私法兼顾的保护模式对地理标志权利行使边界已经做出限定,然而,我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仍存在问题。第一,专有权保护与作为公共资源的地名使用之间出现不平衡;第二,终端销售者“合理来源”抗辩的认定问题存在困难;第三,侵害地理商标专用权损害赔偿的数额界定采取单纯高额法定赔 偿模式,在实践意义上具有不适当性;第四,现有制度下滥用诉权和恶意商业维权现象频发;第五,地理标志商标批量维权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效率有待提高。

 

 

 

王太平教授进行主题发言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王太平教授以“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边界”为题进行发言。王太平教授指出,地理标志权利边界的特殊性源于地理标志商标本身的特殊性。法律保护下的地理标志属于经济上的“俱乐部物品”,对外有排他性,对内有公共性。地理标志的特性使得其在识别对象与符号类型上与属于“私人物品”的商标相区别。王太平教授认为,地理标志是特殊的商标,因此地理标志的一般保护可以适用商标法的一般规定,但在描述性使用与指示性使用上要更多考虑公共利益。第一,地理标志的描述性使用上,地理标志商标的效力不及于地名与通用名称。地理标志包含地名,也包含其他的组成部分,故地理标志不能完全等同于地名,对地理标志商标的描述性合理使用仅及于其中的地名。鉴于地理标志的特殊属性,王太平教授指出,当符合条件的主体申请使用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时,应当办理一定手续,标志控制人不得随意拒绝申请。在具体使用地理标志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地理标志的使用规则,将带地名商标的使用与地理标志的使用进行区分。第二,在地理标志的指示性使用上,主要涉及地理标志作为工业产品的一个部分加以使用的合理性问题。王太平教授认为,上述问题在认定时可以进行质、量两方面的考量,类似于商标的指示性正当使用。

 

王莲峰教授进行主题发言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莲峰教授的发言主题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与地理标志保护”。王莲峰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提出要探索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推动地理标志与特殊产业发展,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指明方向。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分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导、国家农业农村部主导的三大体系,极大增加我国农产品的品牌建设、保护、管理成本。王莲峰教授指出,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的指示,考虑地理标志的公私属性,结合我们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的发展进程,应当构建《商标法》框架下制定统一的地理标志立法保护模式。

 
 

黄汇教授进行主题发言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黄汇教授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新设计”为题发言。黄汇教授指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构有重要意义,在《纲要》出台的背景下有必要重新考虑我国地理标志的制度安排。黄汇教授提出,专门化的立法模式更适合地理标志资源丰富的国家,且能够避免法律冲突、实现精准保护,可以成为我国强化地理标志资源保护的最优选择。机构设置上,我国当前地理标志属于多头管理,可以成立国家级地理标志的保护委员会,从国家层面统一地理标志法律适用的立场。具体制度设计上,基于地理标志与商标在合理使用、侵权判定、注册原则、竞争性上有所差别,应当在明确差异的同时注意制度内部的整体性与一致性。

 

苏平教授进行主题发言

 

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研究生院长苏平教授的发言主题为“区域品牌注册为商标的实践逻辑、法理依据和路径”。苏平教授认为,区域品牌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急需知识产权的保护。借鉴日本地域团体商标的域外经验,有必要将区域品牌注册为商标以回应地方政府打造区域品牌的需要。区域品牌包含地名,因此在区域品牌注册为商标的过程中,要遵循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上述规定,只有满足显著性、知名度等要求的区域品牌才可以注册为商标。最后,苏平教授指出,区域品牌可以通过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注册路径得以保护。产业、行业因素较强的区域品牌可通过普通集体商标获得保护,产品产地因素较强的区域品牌可通过普通证明商标获得保护。

 

 

评议环节

 

在评议环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副院长陈锦川、湘潭大学法学院刘友华教授对以上五位发言人的精彩发言进行评议。

 

陈锦川副院长就发言作出评议

 

陈锦川副院长认为上述发言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针对地理标志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地理标志的特殊性,分析如何界定地理标志的边界。二是关注地理标志的立法问题,即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应采用何种立法模式。陈锦川副院长指出五位发言人的发言从不同角度切入上述两个部分的问题,全面详实的阐述了相关问题,很有借鉴意义。

 

刘友华教授就发言作出评议

 

刘友华教授指出五位发言人的发言具有三方面的特点:既有政策高度,又有私人的广度;既有理论的深度,又考虑现实的难度;既有体系性的宏观思考,又有具体制度的完善,具有深刻意义。刘友华教授还结合自己的科研经历谈及对发言主题的感悟,认为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与管理制度设计需要引起重点关注。

 

来源:中南大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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