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知识产权南湖论坛第三节“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节: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4月17日上午,2022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分论坛三以“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回应时代需求,体现时代特征,为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系的构建提供智力支持。

 

 

詹映、朱雪忠教授主持分论坛第三节

 

分论坛三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助理詹映教授、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朱雪忠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立志,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研究员管育鹰担任评议人。

 

发言环节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处长邓仪友以“产业界数据产权保护的政策目标与实践中的不足”为题进行发言。他表示,在对数据产权保护的具体方案还未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应以上位系统的视角,考察数字经济发展下数据产权保护的政策目标,提出了数据产权保护定位于为数据领域的投资、长期开发利用和交易流转提供稳定的法治和政策环境的政策目标。对照该目标,邓仪友逐一分析了当前实践中对产业界数据相关权益保护所采取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法保护三种形式,论证各形式的可行性与不足,引发人们对保护数据最佳方法的思考。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分享的主题为“公开数据集合法律保护的客体要件”。崔国斌教授认为,现有的三种保护形式面对数据时代已体现了很强的适应性,只在公开数据集合的保护问题上留下有限的制度空白。他假定为公开数据集合的保护选择有限的排他权模式,并只对权利人提供较窄的公开传播权。以此为背景,他提出了该保护模式下的三个客体要件:一是数据条目应处于公开状态,与商业秘密保护避免重叠并相互衔接;二是应具有实质量的数据条目,避免数据保护对公共领域自由的影响;三是应付出实质性的收集成本,排除可由其他法律保护的数据生产成本。另外,崔国斌教授还表达了自己对其他学者提出的考虑因素的不同见解。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顾昕以“与数据处理者相关的司法争议及其立法启示”为主题,分享了其对“半公开”状态的数据集合保护问题的研究与思考。他列举了对于“半公开”数据的获取、使用行为持不同态度的司法案例,以及企业、学者的意见,指出现有判断规则不明确、个案裁判差异大。他认为相关判断规则有待进一步沉淀,我们应转变惯有的填补空白式立法进路,确认数据处理者对数据集合所享有的权益,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划定数据集合保护与商业秘密等现有法律保护体系的边界,通过构建“有限产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数据交易难的问题。

 

 

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磊就“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边界问题研究”发表演讲,从个人数据保护的角度探讨了互联网平台的角色定位。他提出,个人数据治理目前面临数据跨境流动与本地化存储、未成年人保护、数据利用与算法推荐、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利益冲突等四方面的挑战。在处理这些挑战的过程中,互联网平台作为个人信息保护“守门人”的角色十分重要,其应承担与平台控制力相适应的责任。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民法典》等都对平台责任作出了要求。王磊表示,我国另应从竞争法和行业自律的保护路径上对平台保护个人信息责任体系进行构建与完善,并总结了数据商业化利用的五个规范。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锁福涛以“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路径研究”为题进行发言。他以商业数据为讨论范围,主张在现有的三种保护形式各有缺陷的情况下,为商业数据建立数据财产权的保护模式。关于建立数据财产权的正当性,锁福涛从两个视角进行论证:在财产权劳动学说视角下,他认为数据财产权能够适用于洛克的学说,且基于“创造性劳动”和“增加价值理论”而产生;在宪法财产权视角下,其主要考虑了商业数据本身及其生产者、处理者、使用者所具有的社会性。关于建立数据财产权的可行性,他表示数据财产权应当归属于无形财产权体系,并从权利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期限方面对数据财产权作出了具体构造。

 

评议环节

 

 

 

宁立志、管育鹰教授评议

 

武汉大学法学院宁立志教授在评议中,总结了前述五位专家学者的发言,表达了自己不赞同对数据进行产权界定、支持行为法保护模式的观点。其在论证自己观点之余,也提出了数据保护领域规范性文件过于分散、救济措施相对单一等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研究员管育鹰也在评议中表达了自己的想法,由于数据产权的界定过于困难,其主张对数据采取“各管一段”的行为法控制模式,并支持日本式的要求权利人对数据采取技术措施的规定。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2022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分论坛关注现实中的难点问题,与会专家在研讨中迸发出思想碰撞的火花,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完善、司法实践提出有益的建议与对策。

 

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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