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策·观点 |【新商标法系列解读】去噱头、重实效,驰名商标规则颠覆性革新

 

 

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这是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新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驰名商标制度的调整尤为引人关注,贯穿跨类受保护条件、驰名事实确认、境外维权确认等多个层面,并借由诚信原则、恶意注册行政处罚等条款形成保护闭环。

 

 

 

 

 

 

 

 

 
 

四大核心变化:新法如何重塑驰名商标制度 

 

变化一:跨类保护不再区分“注册”与“未注册”

这是此次修订中最具突破性的变化。

旧法: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新法(第二十一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针对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这一范围,新法删掉“已经在中国注册”这个前提,改为“他人的驰名商标”,不再区分是否已注册,只要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持有人利益,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是本次修订最大的突破。过去很多深耕行业多年、拥有极高市场知名度,但因各种原因未全面注册的品牌,长期面临被跨界抢注、蹭热度、搭便车的困境,维权艰难。新法落地后,品牌的市场知名度、实际使用价值,优先于商标注册形式,真正实现了“谁知名、谁受保护”,极大填补了未注册知名品牌的维权空白。这对老字号、区域强品牌、先火后补注册的创业者是实打实的利好。

变化二:新增境外维权确认机制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商标在海外被抢注或被侵权的问题日益突出。新法在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新增了境外维权确认机制: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以往国内优质品牌出海时,在境外遭遇商标抢注、侵权,需要证明自身商标的驰名知名度,流程繁琐、举证难度大、维权周期极长。新法的这一改动,意味着当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抢注或侵权时,可以提供官方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这是境外维权的有力支撑,打通了国内驰名确认与境外维权的衔接通道,大幅降低国货品牌出海的维权成本,为本土品牌国际化布局保驾护航,也是我国对标国际经贸规则、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变化三:“认定”改“确认”,去掉荣誉味

旧法表述为“驰名商标认定”,“认定”二字带有官方评级、荣誉背书属性,导致大量企业陷入“驰名商标内卷”,偏离了驰名商标「维权保护」的本质。

新规将“驰名商标认定”统一修改为驰名商标确认,剥离荣誉属性,回归法律救济本质。

简单来说:驰名商标不再停留为企业的品牌荣誉、资质头衔,而是商标侵权纠纷中,为保护品牌权益而启动的法律确认程序。它不是用来宣传的招牌,而是用来维权的工具。

同时新法进一步遏制驰名商标商业化炒作,调整行业内重认定、轻使用,重噱头、轻保护的畸形风气,让驰名商标制度回归本源。

变化四:反不正当竞争场景也认驰名

过去商标认驰主要限定在商标审查行政程序或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中,这次修法进一步明确:在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或者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在商标民事案件、商标行政案件或者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打通,让攀附商誉、搭便车的行为能被更有力的打击,同时在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也更贴近实际市场需求,加强了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衔接,更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

 
 
企业该如何应对?

 

面对新法的重大变化,企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重新审视驰名商标的战略定位。

驰名商标不是营销工具,而是法律保护武器。企业应将驰名商标认定的重心从“宣传价值”转向“法律保护价值”,在遭遇侵权时积极通过个案申请驰名认定,维护自身利益。

第二,建立完善的驰名证据档案。

建议企业建立年度归档的驰名证据档案,系统收集和保存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宣传投入、市场占有率、行业排名等证据材料。考虑到新法的境外维权确认机制,可考虑中英文双轨留存。

第三,关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机会。 

对于尚未在中国注册但已在市场中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新法提供了跨类保护的可能。企业应系统梳理品牌在中国的知名度证据,将知名度、使用时长、市场销量、宣传数据、用户认知度等认驰核心依据进行系统整理,并常态化留存商标使用证据,一旦遭遇侵权,可快速启动驰名确认程序,高效维权。

第四,加强海外商标布局与监测。 

新法新增的境外维权确认机制为中国企业出海提供了有力工具,但预防永远优于救济。企业仍应重视海外的商标注册布局和侵权监测,做到未雨绸缪。

第五,品牌合规要求更高。

新规强化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加大了侵权惩戒力度。企业经营中,切勿随意摹仿、蹭用他人知名品牌,哪怕是跨品类、未注册的知名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侵权行为将被严格禁止,违规成本大幅提升。

 

 
结 语

 

此次商标法修订是一次真正的“系统重塑” ,驰名商标制度从“异化”走向“回归”,从“局部修补”走向“体系重构”。对企业而言,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真正理解并善用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功能,将在新一轮的品牌竞争中占据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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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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