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策·观点 | 当专利无效中的"法26条"成为常态
2026年6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江苏索特(原美国杜邦光伏浆料板块)持有的两件核心专利(专利号:ZL201180032359.1和ZL201180032701.8)全部无效。这两件专利曾是帝科股份发起五起诉讼、累计索赔高达10亿元的核心武器。合议组给出的无效理由非常简单,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简称"26.4")。
当回溯该专利在全球的授权轨迹,并审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此案中体现出的无效尺度时,我们希望剖析一个问题,当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被泛化并作为无效的便捷手段时,我们是否正在制度性地惩罚那些原始创新者,进而推高整个社会的创新成本?
涉案专利的基本情况
被无效的两件专利,均源自美国杜邦公司于2011年5月4日提交的一组光伏导电银浆核心专利申请,属于"铅-碲-锂-钛-氧化物"玻璃料体系分支。其核心技术方案是:在用于太阳能电池前侧面的厚膜浆料中,加入特定组成的铅-碲系复合氧化物作为玻璃料,使浆料在低温焙烧时能够穿透减反射涂层(氮化硅绝缘层),与半导体基底形成良好的欧姆接触,从而提升光伏电池的转换效率。
两件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玻璃料含量范围分别为0.5-15重量%和0.25-15重量%。说明书中给出的实施例,玻璃料基于总固体计的含量为1.13%、2.27%、2.84%、3.40%、4.55%、6.81%。
该专利家族在全球拥有59件同族专利,同时在欧洲(EP)、日本(JP)、韩国(KR)、美国(US)等主要国家均获得授权,且截至今天,上述各国的专利大多处于有效状态,其玻璃料的保护范围与中国专利基本一致。
多重尺度的对比:中外比较、实审与无效、前后两次无效
此次无效决定最引人深思之处,不在于个案的胜负,而在于它所暴露出的多重尺度对比。
(一)国际比较:五国同一范围,唯独中国被无效

同样的权利要求范围,在中国被认定为"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但在欧洲、日本、韩国、美国均被认定为可以授权。例如在欧洲专利局(EPO)的实践中,对于数值范围的支持性要求,通常遵循"可预期的推断"原则,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的教导,能够合理推断该范围内的技术效果具有连续性和可预期性,则该范围通常被认为得到了支持。而此次中国专利局的决定,则采用了更为严格的标准,凡是说明书中没有实施例覆盖的范围,均被推定为"无法预期"。
(二)国内实审与无效的尺度分裂
这两件专利及其在中国的另外4件同族专利(均含有0.5-15wt%的范围),都经历了严格的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理论上,另外4件授权的中国同族专利CN109014180B、CN107424662B、CN103038186B、CN102947235B,均可采用同样的理由被无效掉。实审阶段,这6件专利的审查员根据发明高度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均认可了0.5-15 wt%这一范围。然而到了无效阶段,合议组却推翻了实审时的判断。实审时授权,无效时推翻——这种前后不一致,不仅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理信赖,也动摇了专利制度本身的可预期性。
(三)最令人困惑的:同一专利、同一条款、前后两次无效的尺度反转
本案中还有一个细节也很具戏剧性,同时也值得法律界深思。
2018年,同一件专利ZL201180032701.8已经经历过一次无效请求。在那次无效程序中,请求人同样援引了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主张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当时请求人的理由是:
"权利要求1、10、14中均不涉及铅、碲、锂氧化物之间的比例关系,而说明书中使用了特定比例的氧化物,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任意比例的铅、碲、锂氧化物均能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10、1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然而,2018年的合议组明确驳回了这一主张,其核心说理如下:
"本专利欲获取可以在低温下焙烧而穿透减反射涂层并提供与半导体基底的良好电接触的厚膜浆料组合物,针对该技术问题,本专利玻璃料对现有技术的主要改进在于采用了'铅-碲-锂-氧化物'这一氧化物的组合、而并非各氧化物的含量,并且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其中Li₂O的含量,而由本专利说明书来看,铅与碲的摩尔比则可以介于5/95和95/5这一较宽的范围,因此综合本专利记载的内容和现有技术的状况来看,在本专利玻璃料主要的必需组分确定之后、各组分含量的选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的,而请求人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综上,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相关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不能成立。"
2018年合议组说理中的关键逻辑:
第一,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核心发明贡献在于"氧化物组合的选择"而非"各组分含量的精确数值",因此对含量范围应给予较宽的保护空间。
第二,合议组明确指出"各组分含量的选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的"——这恰恰是一种"可预期推断"的判断逻辑,与EPO的审查标准高度一致。
第三,合议组特别强调"请求人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这意味着2018年的合议组要求无效请求人承担实质性的举证责任,而非仅凭字面指出"缺乏实施例"即可成立。
然而到了2026年,面对本质上相同的"26.4"条款质疑,新的合议组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同一件专利,同一个法律条款,前后两次无效程序,一次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取",一次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这种尺度的反转,究竟是个案的问题,还是中国专利审查的整体转向,需要引起重视。
实践中的反思:类似案例应当加大无效请求人的举证责任
从法技术学的角度来看,本案目前在"26.4条款"适用中存在一定的举证责任失衡。
在目前的无效审理实务中,只要请求人提出质疑,声称"端点及附近没有对应实施例,无法预期其效果",专利就可能会被无效。
然而,在化学与材料领域,一个具有开拓性的发明,其底层的材料相变与穿透机理一经公开,如果没有明显的相反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在这一基础化学原理指导下,通过参数微调在权利要求的范围内实现发明目的。2018年的合议组正是基于这一逻辑,认定"各组分含量的选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的"。
由此,裁判者应当重视反向实验的举证。谁主张,谁举证,无效请求人应当通过相反的实验数据进行举证,而不能仅凭"端点无实施例"这一字面漏洞就轻松获胜。本案中,如果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中某一段数值范围无效,其应当提交具体的反向实验报告,证明在该比例下浆料性能确实发生了质变(如电导率丧失或完全无法穿透)。只有当请求人尽到了"实质性反向举证责任",双方进行了质证、辩论,合议组才应考虑缩小或无效该范围。
目前的字面化无效尺度,实际上是在奖赏那些仅靠文字游戏和低成本口头质疑的"食利者",而惩罚了付出高昂研发成本的"开拓者"。
"唯字面论"会推高全社会的创新成本
如果我们将这一事件上升到专利促进创新的宏观高度,会发现过于严苛的无效尺度会对整个社会的创新生态系统造成系统性的伤害。
第一,原始创新的高风险与字面无效低成本的"不对称错配"。 开辟一个全新的玻璃料体系,研发探索往往需要历时数年、经历成千上万次配方失败。然而,通过"26.4条款"将其无效,请求人只需要通过纸面上的逻辑游戏即可完成。这种不对称性如果被制度所纵容,将导致理性的创新资本做出劣币驱逐良币的选择:没有人愿意再去做底层"从0到1"的材料研发,因为开拓者的专利城堡在纸面尖兵面前不堪一击;相反,资本会涌向"短平快"的微调改型,导致社会创新动力退化。
第二,"唯实施例论"推高了专利撰写与审查的社会边际成本。 如果创新主体为了防止专利被"26.4"驳回或无效,被迫在撰写阶段将"0.5-15 wt%"中的每一个端点和多个中间点都做出实施例,其结果是专利文本更加臃肿,企业不得不做出更多个并无技术增量的"防御性实施例",增加了整体的社会成本。
第三,专利制度"产权锚定"功能的失灵。 在法经济学中,专利契约的基石在于其"可预期性"。如果一个经历了严格实审并在全球产业中被验证做出巨大贡献的专利,可以因为端点附近缺少实施例而被轻率地整体全部无效,这意味着专利作为一种"稳定财产权"的信用正在贬值。产权锚定一旦失灵,会导致投资人对专利维权、许可产生怀疑,这无疑会对中国正在建立的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底层科技的社会氛围产生微妙的负面影响。
结语:让技术贡献与法律保护回归对等
我们必须认识到,专利法的设立初衷不是为了在字纸堆里寻找瑕疵,而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本专利在"铅-碲"银浆体系上的开拓性贡献在技术领域内是被认可的,对这类开拓性的原始创新,法律的尺度应当给予与其研发成本与系统性技术贡献相对等的保护宽容度。
我们并不主张专利权人可以无限扩张权利要求的范围。说明书支持原则的存在,有其合理的制度目的。但这一原则的适用,需要在保护创新激励与防止权利滥用之间寻找合理的平衡点。
中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已经从"追求数量"阶段过渡到了"保护原始创新、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深水区。如果我们的无效宣告程序依然停留在唯字面论的狭隘视角上,用低的字面门槛将底层专利轻易无效,那么我们将很难在未来的硬科技竞争中,培育出真正愿意承担高昂研发成本的本土开拓者。
让技术贡献的评估回归其在工业应用中的真实含金量,让实审与无效的尺度回归统一——这是中国专利审查制度走向成熟与自信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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